應根據所供直流負荷的大小,選擇不同型號(不同容量)的鉛蓄電池。如前所述,蓄電池的容量是同放電電流和放電時間密切相關的。鉛蓄電池的額定容量都是指10小時放電率而言。如果放電時間大于10小時,那么放電電流值就應低于10小時放電率的電流值,這樣放出的容量就允許大于額定容量。反之,如果放電電流值大于10小時、時放電率的電流值,那末允許放電的時間就要小于10小時,而放出的容量就小于額定容量。換句話說,蓄電池如以大電流值進行放電,其電壓就會很快地降到額定值,放電時間就很短.如以小電流值進行放電,其電壓的下降就會慢些,放電時間就會長些。由此可見,蓄電池放電時電壓下降的快慢,是由放電電流值的大小決定的。
放出容量與放電率的關系,如下表所示:
鉛蓄電池的放電終了電壓,如果是指串聯組成的電池組,個別電池電壓可以較規定的電壓低0.10伏。所以,在選擇鉛蓄電池的時候,要以蓄電池的上述特性(指放電電流值與放電時間的關系)作為依據。
選擇鉛蓄電池容量時,應考慮到:
1、應能供給廠用電失去電源(浮充電機退出運行)后的全部直流負荷。
2、應能供給瞬時的沖擊電流負荷。
確定蓄電池數量時,發電廠和變電所的要求是不同的。選擇蓄電池數量的原則是,應能保證直流母線電壓U。在事故放電終了和充電末期比受電設備電壓高5%,就是說,對于220伏和110伏直流系統,直流母線電壓應分別為230伏和115伏。
全組蓄電池總數、基本電池數和浮充電池(即浮充電時連接在直流母線上的電池)數一般分別由下列各式決定。
在確定浮充電池數時,應取近似值,因為端電池是每兩個電池有一個抽頭。浮充電池的個數,寧可少取,不可多取,這樣才能保證在母線電壓波動(降低)時,蓄電池組不致大量放電。所以,浮充電池數最好取104個,而不取107個或更多。否則,如果浮充電機電源的負荷增加,頻率下降或直流負荷增大時,蓄電池組就會放出較多的電量,因而降低蓄電池組在事故情況下對直流負荷供電的可靠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