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檢驗分類
1、蓄電池放電儀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形式檢驗兩類。
2、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見下表:
二、出廠檢驗
1、每臺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,經我司質檢部門確認合格后方能出廠,并具有合格產品出廠證明書。
2、產品有一項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即為不合格,應返修復檢。復檢不合格,不能發給合格產品出廠證明書。
3、型式檢驗規定
(1)、在下列情況下,須進行形式檢驗;
a、連續生產的產品,應每三年對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進行一次形式檢驗;
b、當改變設計、制造工藝或主要元器件,影響產品性能時,均應對首批投入生產的合格產品進行檢驗;
c、新設計投產的產品(包括轉廠生產的產品),應在生產定型鑒定前進行新產品的型式檢驗。
(2)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一批產品中抽取一臺,或選取少量樣品進行形式檢驗。
(3) 在形式檢驗過程中出現一般缺陷應進行記錄,制造廠應提供相應的分析報告,作為生產定型鑒定時評判的依據。
(4) 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,產品應停產,直至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,再次進行型式檢驗合格后,方能恢復生產。
三、形式檢驗合格判據
1、如未發現存在主要缺陷的樣品,則判定產品為合格。
2、主要缺陷是指性能或功能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,需更換重要元器件或對軟件進行重大修改后才能消除,或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修復的缺陷。其余的缺陷按一般缺陷統計。
3、存在一般缺陷后,允許進行以下修復:
a) 對可調部位進行調整;
b) 對軟件中的參數進行修改;
c) 對磨損的易損件進行更換。
4、修復后應進行復檢,復檢仍不合格,則認為存在主要缺陷。
5、復檢合格后,選取加倍數量的樣品進行同樣修復,再次進行同一項目的檢驗。若仍有樣品不合格,則認為存在主要缺陷。
6、一般缺陷數不應超過檢驗項目總數的20%,否則認為存在主要缺陷。
7、產品如不滿足安全要求中的任一條要求時,則認為存在主要缺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