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蓄電池組在施行正常放電(定期放電)時,其端電壓是從開路電壓2.10伏開始逐漸降低的。但到放電終期,電壓就會急劇下降,這標志著電池的容量即將放完。當放電到規定的程度(端電壓已降到規定值或已放出其標稱容量),就應立即停止放電。否則,就會造成過放電,以致損傷蓄電池的“元氣”,甚至反極。因為新電池在注入電解液以后尚未充電時,其端電壓就為1.80伏,當靜止幾個小時后,電壓可達2.0伏。這個未經過充電的電壓值,就是蓄電池的“元氣”。蓄電池放電時的終了電壓所以要規定為1.80伏,就是這個原因。
蓄電池的標稱容量是對一定放電率和一定時間而言的。這就是說,如欲放出其標稱容量,則就須按照其放電率進行放電。蓄電池的特性是:放電率越大,剩余的容量就越多,放出的容量越小。這是因為用較大電流放電時,極板上的有效物質會很快地產生硫酸鉛復蓋在其表面,這樣就增加了蓄電池的內電阻而限制了容量。用同一組蓄電池做放電試驗,其結果證明:·采用放電率相差一倍的情況下進行放電時,放電率高的容量比放電率低的容量少32%。
可見,蓄電池的電壓也是隨著放電率(電流)的變化而變化的。在這種情況下,放電率和端電壓兩者與蓄電池容量的關系是成反比的。
不同類型和不同容量的蓄電池都規定了允許放電電流值和放電時間。例如,固定型鉛蓄電池放電電流的允許時間為5-10秒鐘,移動型鉛蓄電池在常溫狀態放電允許時間為3分鐘,低溫(18℃)時為2.5分鐘。允許放電電流值不能作檢驗蓄電池特性的依據。但因運行設備的需要,瞬時的沖擊電流是允許的,這種現象在設計、選擇蓄電池容量的時候就考慮到了。在正常情況下,為了核對蓄電池組現有容量而進行放電時,不要采用大電流值進行,而要采用標稱容量的放電率進行。這樣,既不損害蓄電池極板或降低其使用壽命,又能準確地達到核對容量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