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 ? ? ?蓄電池按浮充電方式運行,就是將充滿電的蓄電池組與充電裝置并聯運行。充電裝置上的電流表所指示的電流值除供給正常的恒定負荷以外,還以很小的電流值來補償蓄電池的局部自放電。這種運行方式,可保證蓄電池的容量和使用壽命。
? ? ? ?蓄電池的自放電與正負兩電極活性物質配方、板柵、結構、極片焊接、電解液的密度和溫度、新舊蓄電池使用程度、電解液中含的金屬雜質等所產生的內電阻等因素有關,補償自放電的電流值當然也隨著這些因素的變化而不同。蓄電池的內阻不是一個固定值,它隨著充電與放電過程中的物質變化而變化,蓄電池的容量也在變化,所以,補償的浮充電流值也應隨之而變化,不應當固定不變。
? ? ? ?如果以不變的額定容量每安時補償1~ 2mA或0.5 ~ 3mA以及3 ~ 5mA ,則必然會造成長時間小電流過充電或長時間小電流深放電,兩者對蓄電池的特性和壽命損壞極大。由于蓄電池自放電的不同,所需補償的浮充電流值也有所不同,不能干篇一律按照蓄電池的容量或按公式套搬, 而應以恒壓方式保持每只蓄電池的電壓控制在1.33~ 138V。根據電壓的變化及時地調整浮充電的電流值,才能保證補償了蓄電池自放電的損失,維護了蓄電池的特性和使用壽命。
? ? ? ?按浮充電方式運行蓄電池組,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均衡充電。因為在蓄電池組中很可能有個別蓄電池放電較強,以致電壓過低。均衡充電的目的是使單只蓄電池的容量、電壓處于同樣均衡狀態,以消除活性物質收縮、結塊或硬化,增強活性物質的多孔性。
? ? ? ?按浮充電方式運行的蓄電池組,每三個月應進行一-次核對性的放電。核對性放電是為使正、負兩極上的活性物質得以均勻活動,確保蓄電池的足夠容量和延長使用壽命。核對性放電的電流值為0.2C; ,應放出額定容量的50% ~ 60%。但為了保證突然增加負荷,當每只蓄電池的電壓降到1.15~ 1.10V時,應停止放電,需立即以正常充電率(額定容量的1/5 ) 0.2C.的電流值給予正常充電,并保證充滿電按浮充電方式運行的蓄電池組,每年應作一次全容量的放電試驗,放電試驗時,應在春風、鳥巢、雷雨、冰霜之前進行。放電試驗的放電電流值以0.2C,的電流值放電到極限終止電壓1.0V為止,以鑒定蓄電池的容量。通過放電與充電過程的循環,使活性物質得到恢復。每只蓄電池的電壓降到極限終止電壓1.0V時,立即停止放電,并按同一電流值給蓄電池過充電。
? ? ? ?按浮充電方式運行的蓄電池組,當充電裝置發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被迫不能浮充電運行時,則由蓄電池單獨供給正常的恒定負荷和突然增加的負荷,這時,單只蓄電池的電壓由1.35V左右急劇下降到1.2V ,以后將緩慢降低,放電可繼續到每只蓄電池的電壓1.0V為止。如果此時尚不能給蓄電池充電,將會影響直流系統的安全供電,為此,有必要裝設備用蓄電池組。